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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7执274号

汤梦华与王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梦华,王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7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汤梦华。被执行人王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梦华与被执行人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标的100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4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宇已支付10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1127执2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汤梦华发现被执行人王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建毅

审 判 员  吴昱婧助理

审判员  陈秋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蓝欣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