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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0执209号

赵秀清与张秀娥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秀清,张秀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10执209号申请人赵秀清。被执行人张秀娥,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1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375元(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4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1850元,共计1461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秀娥银行存款1461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忠书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