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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7民初1138号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镇原县供电公司与甘肃鑫成源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砖厂供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7民初1138号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镇原县供电公司。地址:镇原县城西街5号。负责人赫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治东,新城供电所所长。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永祥,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甘肃鑫成源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砖厂。地址:镇原县新城乡惠沟行政村。负责人刘红梅,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马慧霞,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镇原县供电公司诉被告甘肃鑫成源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砖厂供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镇原县供电公司于201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镇原县供电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镇原县供电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镇原县供电公司负担。

审判员  米满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旭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