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陕0802执1685号

高拖平与张重阳、高风格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拖平,张重阳,高风格,郑冬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执1685号申请执行人高拖平,榆林市中教师。被执行人张重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高风格(又名高野生),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郑冬云,无固定职业。本院执行的高拖平与张重阳、高风格、郑东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重阳、高风格、郑东云应向申请执行人高拖平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1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8500元、执行费8280元。但被执行人张重阳、高风格、郑东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6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代理

审判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小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