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558号
申请执行人:孙佃龙,男,居民。
被执行人:阳谷盛昊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兴,经理。地址:阳谷县大布乡吕超凡村。申请执行人孙佃龙与被执行人阳谷盛昊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了(2010)阳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阳谷盛昊化工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孙佃龙玉米款1353162.2元,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697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孙佃龙于2016年4月13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1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阳谷盛昊化工有限公司的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银行存款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0)阳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1326162.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16978元及申请执行费15662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鹿 伟
审 判 员 刘玉胜
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