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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恢170号

郑昆生与李柄祥、武汉迪尔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昆生,李柄祥,武汉迪尔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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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郑昆生。被执行人李柄祥。被执行人武汉迪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吴雄光,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昆生与被执行人李柄祥、武汉迪尔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昆生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6年4月22日本院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104847.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昆生与被执行人李柄祥、武汉迪尔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武汉迪尔建材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郑昆生人民币50000元,执行费600元由申请执行人郑昆生负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昆生与被执行人李柄祥、武汉迪尔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武汉迪尔建材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和解协议确认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建武��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