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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3民初967号

陈娟与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娟,魏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67号原告陈娟,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魏亮,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陈娟与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娟于201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娟负担。

审 判 长  乔兴秀

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

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解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