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967号原告陈娟,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魏亮,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陈娟与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娟于2016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娟负担。
审 判 长 乔兴秀
人民陪审员 穆礼芬
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解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