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337号申请执行人米真娃。被执行人榆林正泰矿山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贺平,系该××经理。关于米真娃与榆林正泰矿山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4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正泰矿山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应向米真娃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人民币482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元、执行费50元。但榆林正泰矿山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3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代理
审判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小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