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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64号之一

徐大庆与程志明、熊玉丹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大庆,程志明,熊玉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大庆,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程志明,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熊玉丹,女,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徐大庆与被执行人程志明、熊玉丹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厦民终字第1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熊玉丹名下的闽DEH1**号、闽DD22**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到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程志明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湖里长浩一里31号地下一层第179号车位。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股权转让金100000元,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厦民终字第1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XX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