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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1521执1318号

王广英与刘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广英,刘伟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1318号

申请执行人:王广英,男,居民。

被执行人:刘伟,男,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广英与被执行人刘伟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了(2016)鲁152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广英装修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王广英于2016年4月20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1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刘伟的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银行存款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25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偿还6075元剩余部分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鹿 伟

审 判 员  刘玉胜

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凡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