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秀娥,女,汉族,1962年2月18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郭宏清、周宇(实习),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伟烽,男,汉族,1985年4月30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陈秀娥与被执行人陈伟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伟烽名下的闽D1S003号、闽DUJ219号(已设置抵押)、闽DQV033号、闽D3C180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到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延期执行,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已受偿28460.2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唐雪阳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XX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