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002执451-2号

许新国信用卡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新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451-2号被执行人许新国(曾用名许东梁),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威海监狱。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许新国信用卡诈骗罪一案过程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许新国在刑事拘留期间向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缴纳的***元取保候审保证金,该款已经本院过付给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执45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为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大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