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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213号

蒋玉琴与牛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玉琴,牛国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蒋玉琴,,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牛国峰,,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蒋玉琴与牛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蒋玉琴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万元及该借款本金10万元从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并支付借款本金9万元从2015年9月2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20元、执行费161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时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2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毛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