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2执339号

贺某与徐红跃、张艳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某,徐红跃,张艳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贺某。被执行人徐红跃。被执行人张艳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33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富军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