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贺某。被执行人徐红跃。被执行人张艳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33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富军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