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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235号

朱胜旗与贺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4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胜旗,贺超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朱胜旗,靖××采油厂职工。被执行人贺超华,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朱胜旗与贺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8425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朱胜旗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6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9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毛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