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1执恢37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杨杰,男,生于1970年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赵新华,女,生于1940年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杨民华,女,生于1997年1月1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范德崇,男,生于1971年8月2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川1321执恢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范德崇的银行存款150000.00元。现因执行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范德崇在银行存款15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姜德道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