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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424号

杨某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周某(周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找到被执行人周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屈文学

审 判 员  孙海宏

代理

审判员  董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