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42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周某(周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找到被执行人周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屈文学
审 判 员 孙海宏
代理
审判员 董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