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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374号

董某某与乔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某某,乔某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374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被执行人乔某某被执行人杜某某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8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共计40000元后,下欠本金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称与二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3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屈文学

审 判 员  孙海宏

代理

审判员  董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