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890-2号申请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孙旭涛。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孙旭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3民初1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焦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