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2民初1921号
原告:刘某某
被告:王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爱华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某诉称:王某某婚后无所事事,沉溺于赌博,不负家庭责任,经常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正月,王某某再次对她实施暴力,不得已的情况下独自外出务工,已分居生活两年。2015年10月曾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离婚,长女由王某某抚养,次女由她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用。王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与王某某在外务工时相识,2001年正月初六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4月24日生长女王某甲,2006年9月17日生次女王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10月,刘某某诉至我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刘某某遂于2016年6月诉至我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书证、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刘某某与王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相互缺乏沟通,导致夫妻感情逐惭淡化,直至破裂。刘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准许。婚生两女由双方各自抚养并承担抚养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长女王某甲由被告王某某抚养,次女王某乙由原告刘某某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用。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爱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祝全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