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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237号

胡浪与党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浪,党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237号申请执行人胡浪,农民。被执行人党胜利,个体户。申请人胡浪与被执行人党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横民初字第056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党胜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党胜利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党胜利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党胜利进行了一次司法拘留,查封了被执行人党胜利名下的车牌号陕K×××××9比亚迪牌轿车,另被执行人党胜利有房产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常乐北路东2幢-1层22号以及2-601号(产权证号00872**)、东3幢1层17号(产权证号00872**),上述房产均在银行有抵押且被另案查封在先,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党胜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胡浪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胡浪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待条件成熟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