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237号申请执行人胡浪,农民。被执行人党胜利,个体户。申请人胡浪与被执行人党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横民初字第056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党胜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党胜利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党胜利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党胜利进行了一次司法拘留,查封了被执行人党胜利名下的车牌号陕K×××××9比亚迪牌轿车,另被执行人党胜利有房产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常乐北路东2幢-1层22号以及2-601号(产权证号00872**)、东3幢1层17号(产权证号00872**),上述房产均在银行有抵押且被另案查封在先,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党胜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胡浪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胡浪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待条件成熟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