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279号罪犯马得祥,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广河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临夏监狱。2013年12月4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临州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得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得祥服���。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甘肃省临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临夏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近期未发生违规违纪言行。该犯能按时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能遵守劳动纪律,听从分配,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生产技术,完成生产任务,质量达到标准,获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得祥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马得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马得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马得祥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7月23日至2038年4月23日),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山晖
审 判 员 王 烨
代理
审判员 杨 劼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楚鸿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