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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413号

杨吉光与商丘市嘉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9-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吉光,商丘市嘉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杨吉光,男,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商丘市嘉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290号。法定代表人王如福,经理。本院在执行杨吉光申请执行商丘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4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冀 辉

代理

审判员  乔玉龙

代理

审判员  陆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冠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