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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626号

葛军胜与李治平、赵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军胜,李治平,赵彩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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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626号申请执行人葛军胜,无业。被执行人李治平,无业。被执行人赵彩英(又名赵玉琴),籍贯、、职业同上,系李治平之妻。葛军胜与李治平、赵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治平、赵彩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治平、赵彩英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葛军胜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70元、执行费2130元。但被执行人葛军胜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治平、赵彩英名下的位于榆阳区西沙航宇路7号4幢2-601号(产权证号:00692**)房产一处,但因该房屋在银行有抵押且在2014年12月26日被榆阳区人民法院以(2015)榆民初字第00298-1号民事裁定书首封,另外被执行人李治平、赵彩英名下有一套房产位于榆林市西沙柳营东路粮油食品家属院1-202号(产权证号00988**),该房在2014年8月15日在农行榆林分行营业部设定了850万元的抵押权,本院经过调查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葛军胜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葛军胜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李治平、赵彩英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6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