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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3执772-2号

王珣与郝鹏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珣,郝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772-2号申请执行人王珣。被执行人郝鹏。申请执行人王珣与被执行人郝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商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845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绪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焦向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