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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841号

某公司与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公司,贺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841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忠,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贺某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贺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找到被执行人贺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贺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屈文学

审 判 员  孙海宏

代理

审判员  董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