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598号申请执行人榆阳区长城路街道永乐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榆阳区榆阳区中路。负责人曹生堂,村委会主任。曹生堂,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磨四军,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大寺**号,个体。榆阳区长城路街道永乐西村民委员会与磨四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28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磨四军向申请执行人榆阳区长城路街道永乐西村民委员会偿还租赁费362000元和从2013年1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22日止的租赁费(以年租赁费161万元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000元、申请执行费44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磨四军所有的江淮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所有的飞度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K,本院经过调查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榆阳区长城路街道永乐西村民委员会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榆阳区长城路街道永乐西村民委员会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