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504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194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郑某某与刘某某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63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剩余部分双方当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于2016年8月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元,直至案件款还完为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执504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成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刘相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雷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