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海虎,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榆阳区村委会,住所地。本院执行的杨海虎与榆阳区鱼河峁镇杨庄村村委会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7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海虎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拖欠工资82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查封财产处置时间较长,所以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财产处置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志军
审 判 员 马 杰
代理
审判员 庞兴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庄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