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2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被执行人张湘霞被执行人汪贵生被执行人陈桂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湘霞、汪贵生、陈桂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