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1845号罪犯舒清国,男,汉族,1978年7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1日作出(2007)甬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舒清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罪犯舒清国曾减刑一次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舒清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舒清国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舒清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表扬8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舒清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舒清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期限自2026年7月30日起至2033年7月29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晓 钊
代理
审判员 帕哈提·阿不都吾甫
代理
审判员 艾山江 · 热合曼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恒 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