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刑更274号罪犯安建平,男,1989年6月29日生,汉族,甘肃省康乐县人,现服刑于甘肃省临夏监狱。2013年10月12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临州法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安建平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安建平服判。经本院复核,于2014年2月26日(2014)甘刑三终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被告人安建平的定罪量刑。宣判后即交付执行。甘肃省临夏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甘肃省临夏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能按时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在生产劳动中服从调配,遵守劳动纪律及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奖励2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经审理查明:罪犯安建平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罪犯安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安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安建平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山晖
审 判 员 王 烨
代理
审判员 杨 劼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楚鸿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