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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235号

刘某某与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邹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8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邹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100000元。被执行人邹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邹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住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邹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执1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张世华

审判员  霍彩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骁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