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邹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8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邹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100000元。被执行人邹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邹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住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邹某某于2016年8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1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执12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张世华
审判员 霍彩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骁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