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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300号

高亚明与赫兰臣、赫兰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亚明,赫兰臣,赫兰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300号申请执行人高亚明被执行人赫兰臣被执行人赫兰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亚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赫兰臣、赫兰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按协议分期履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提申请时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2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