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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3876号

曾兵林与付兵强、方俊锋合伙协议纠纷2016执387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兵林,付兵强,方俊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876号申请执行人曾兵林,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付兵强,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方俊锋,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曾兵林诉被告付兵强、方俊锋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被告付兵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补偿原告曾兵林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8274.78元;被告方俊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补偿原告曾兵林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鉴定费、××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47274.78元。2016年5月10日,曾兵林以付兵强、方俊锋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25549.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付兵强、方俊锋在广州辖区内的财产状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付兵强、方俊锋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委托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付兵强、方俊锋在当地的财产状况,至今未有回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未回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38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文宇

审 判 员  邓居诚助理

审判员  刘燕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佳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