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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532号

刘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屈文学

审 判 员  孙海宏

代理

审判员  董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卜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