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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446号

榆林市华兴有限公司与彭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榆林市华兴有限公司,彭玉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446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华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法定代表人黄义成,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彭玉柱(612724199101180617),个体。榆林市华兴有限公司与彭玉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彭玉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彭玉柱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华兴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4858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执行费6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彭玉柱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彭玉柱主动承认错误并与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华兴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彭玉柱于2016年7月22日向榆林市华兴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32000元,下剩合同款17088元(包括诉讼费500元)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华兴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执行费630元由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华兴有限公司负担。现本案已执行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