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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执696号

刘树峰与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树峰,朱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802执696号申请执行人刘树峰,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贾盘石中巷*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朱江,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火车站南艾美酒店,无业。刘树峰与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67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时机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6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杨宏宾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凯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