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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1民初150号

曹康康与嘉善景文华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康康,嘉善景文华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21民初150号

原告:曹康康。

委托代理人:谢中岳,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善景文华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环北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余。

委托代理人:邵建波、王巧玪,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康康与被告嘉善景文华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康康撤回对被告嘉善景文华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忠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心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