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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2580号

张海宝与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9-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海宝,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258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宝。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海宝申请执行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按照本院(2016)豫0103民初字28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3民初字28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付功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丁德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静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