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徐吉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高海龙,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徐吉平与被执行人高海龙修理合同景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1403执字第3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艾德超
审判员 张永东
审判员 陈俊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树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