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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33号

刘凤小与思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凤小,思希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小,居民。被执行人思希东,个体工商户。关于刘凤小与思希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执070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思希东向申请执行人刘凤小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545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7900元。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思希东位于榆林市西沙经济开发区元驰世纪城C2凯旋宫3幢10层3-1005号房产被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查封,暂时难以处置,且经本院通过调查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凤小也再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凤小同意暂时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思希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