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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5049号

任国勇与重庆尚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国勇,重庆尚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5049号

原告:任国勇,男,生于1970年,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告:重庆尚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01号12-13号。法定代表人王凌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任国勇诉被告重庆尚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国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任国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石光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温秋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