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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666号

倪某某与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倪某某,柳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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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666号申请执行人倪某某被执行人柳某某申请执行人倪某某与被执行人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22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柳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倪某某称与被执行人柳某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6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屈文学

审 判 员  孙海宏

代理

审判员  董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