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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174号

解存仁与高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解存仁,高强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解存仁,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高强强,无固定职业。解存仁与高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72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强强向申请执行人解存仁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4月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向解存仁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6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100元、执行费5300元。但被执行人高强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高强强难以查找,申请执行人解存仁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解存仁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条件成熟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本)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