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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016号

曹某某与杨某、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某某,苗某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苗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某、苗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借款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0元。被执行人杨某、苗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苗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住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某、苗某某于2017年1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借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执10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张世华

审判员  霍彩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骁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