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01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苗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杨某、苗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借款3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0元。被执行人杨某、苗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苗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经本院住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某、苗某某于2017年1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借款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执10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立军
审判员 张世华
审判员 霍彩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骁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