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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3刑更1908号

黄锐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黄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1908号罪犯黄锐,男,汉族,1984年9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内江市,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30日作出(2002)穗中法刑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罪犯黄锐曾减刑三次共五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黄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黄锐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6分。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8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5次,表扬8次的奖励。2015年度获得兵团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综合罪犯黄锐改造情况,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期限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晓   钊

代理

审判员 帕哈提·阿不都吾甫

代理

审判员 艾山江 · 热合曼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恒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