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第1062号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秀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洪斌,公司职员。被告李帮志。
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帮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被告已全部交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安户万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 光 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