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1846号罪犯谢信纪,男,汉族,1986年12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英德市。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温平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谢信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认为罪犯谢信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谢信纪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信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表扬7次的奖励。
本院认为,罪犯谢信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信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期限自2024年6月8日起至2028年6月7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晓 钊
代理
审判员 帕哈提·阿不都吾甫
代理
审判员 艾山江 · 热合曼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恒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