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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民初757号

李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2民初757号

原告:李某,女,1962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张店区。

被告:董某某,男,1962年11月7日生,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蔡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董茜 来自: